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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40@tpec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4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代碼為「C701010印刷業」依法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印刷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05年08月18日08時起,至08月19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105年08月28日17時)。
2.預定決標日為08月30日開標當日。
3.規格問題請洽-營養部林小姐25553000-2776。
4.
a.本案為開口合約履約期限,貼紙: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新台幣901035(即預算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餐劵: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新台幣181000(即預算金額)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b.本案所列數量為預估值,確實數量依院區實際使用需求為
準,廠商不得因未達表列數量而要求任何賠償。
c.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單價×實際交貨數量=實際給付之價
金。
d.如有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
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
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企契約變更後約定之
期間為通報期間。
5.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
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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