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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得逕與廠商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或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或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與本採購案標的相符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06年09月28日08時起,至09月29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106年10月02日17時)。
2.預定決標日為同開標日。
3.規格問題請洽-:楊護理長2555-3000 分機 2659
4.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5.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9萬元
6.a.本案為開口合約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2年止(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上限金額新台幣300萬(即為訂約總價)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b.本案所列數量為預估值,確實數量依院區實際使用需求為準,廠商不得因未達表列數量而要求任何賠償。
c.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單價×實際數量數量=實際給付之價金。。
d.如有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e.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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