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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滿後,得經雙方協議由廠商依原契約內容價金項目不分項,延長契約供貨期間(擴充一年止),金額為15萬元整,本院保留實際使用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領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萬華辦公室)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會議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萬華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萬華辦公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原合約屆滿後次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及規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其他
:1.詳契約書稿、投標須知、『招標品項、投標及押標金一覽表』等文件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113年10月11日 至113年10月12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 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 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預定決標日為開標日。(113年10月17日)3. 本契約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招標公告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案內分項 (組)預算金額詳『招標品項、投標及押標金一覽表』。4.本次招標品項需試用,有關試用期程及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第102點補充說明』,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第一階段辦理「資格標」及「規格標」開標,再進入第二階段「價格標」比價或議價程序;詳相關招標文件。5. 注意事項:投標廠商得檢附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文件,免再附具樣品;倘若投標廠商無法提出合格證明文件者,『請於投標文件時一併檢附其樣品,供機關審查之』,投標文件中兩者皆未檢附視為不合格(樣品不得於現場開標時再提出,不論得標否樣品皆不歸還),投標文件中兩者皆未檢附視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