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557@tpec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範本者為「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乙■丙等(含以上)。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如承辦工程手冊內附有許可證書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b.承辦工程手冊。
c.其他:當年度相關同業工(公)會會員證明。
2.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專□甲□乙■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其他:當年度相關同業工(公)會會員證明。
3.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b.其他證明文件:當年度相關同業工(公)會會員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
1.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2.詳契約書稿、投標須知等文件。
3.如對於規格部份有問題,請洽詢(02)25553000轉2220工務室許堅霆管理師。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自110年10月26日08時至110年10月27日17時止),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110年11月1日17時前)。
***預定決標日為開標後30日止。
※本案公告底價為:新臺幣247萬4,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