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4773@tpec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收發(臺北市艋舺大道101號11樓)
開標地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開標室(臺北市艋舺大道101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收發(臺北市艋舺大道101號1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履行契約項目至無待解決事項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台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附加說明
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
1.與履約標的有關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其他相關規定。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專人領購:自107年10月24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07年11月6日下午5時止,在辦公時間內親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洽購,須繳納工本費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
2、函購:工本費貳佰元,自備回郵及信封,郵寄封面註明「購領招標文件」,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標單。
4、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107年11月7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
依契約總價百分之十計算。
其他: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定辦理。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
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07年10月24日08時30分起至10月27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
4.本案如因故流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5. 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59條第4項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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