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0444@tpec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總務室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北市政府頒布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領有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需要三項圖章才有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領購:自即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在辦公時間內親至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四號2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採購供應股洽購,須繳納工本費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
2、函購:工本費貳佰元,自備回郵及信封,郵寄封面註明「購領xx文件」字樣,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標單。
其他
1.詳契約書稿、投標須知、評選須知、需求規範表等文件。
2.廠商報價之有效期間至預定決標日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06年3月27日08時30分起,106年3月31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106年4月10日17時止)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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