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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滿後,得經雙方協議由廠商依原契約內容價金項目不分項,延長契約供貨期間(擴充1年止),金額為1,222萬2,400元整,本院保留實際使用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2樓(西寧辦公室總務室採購供應股)
開標地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西寧行政中心會議室(臺北市西寧南路4號2樓)
押標金額度
因品項眾多,請詳招標品項、投標及押標金一覽表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或原合約屆滿後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領有相關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合法登記之廠商且無受停業處分,其營業項目為醫療器材製造、批發、零售業等或與本採購案標的相符者。
2、醫療器材「販賣業」或「製造業」之藥商許可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文件摘要﹞:
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1、查覆單位2、該單位有權人員3、經辦員蓋章者無效。需要三項圖章才有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採購衛材試用申請書】合格資料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領購:自招標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在辦公時間內親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行政中心西寧辦公室總務室採購供應股(臺北市西寧南路4號2樓)』洽購,須繳納工本費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
2、函購:工本費貳佰元,自備足額回郵及信封,郵寄封面註明「購領xx文件」字樣,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請至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標單。
﹝其他﹞:
1、詳契約書稿、投標須知、『招標品項、投標及押標金一覽表』等文件。
2、本次招標品項組別皆需試用,有關試用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第102點補充說明』,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第一階段辦理「資格標」及「規格標」開標,再進入第二階段「價格標」比價或議價程序;詳相關招標文件。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105年8月3日至105年8月5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105年8月12日12:00前),預定開標日為決標日(105年8月15日)。
4、本契約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招標公告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本案採複數各分組決標,該上限金額為各分組之總計,案內各分組預算金額詳招標品項、投標及押標金一覽表。
5、注意事項:投標廠商得檢附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文件,免再附具樣品;倘若投標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試用合格申請書時,『請於投標文件時一併檢附其樣品,供機關審查之』,投標文件中兩者皆未檢附視為不合格(樣品不得於現場開標時再提出,不論得標否樣品皆不歸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