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以本案預算金額標餘款為上限,後續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起90個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5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上級機關函頒臺北市政府訂頒財物採購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物品)供審查:
(1)實際交付藍芽印表機1台(樣品)(含配件:原廠充電電池、主機充電器及斜背
套,詳本案規格書第壹、⼗⼀)。
(2) 應提供產品型錄、符合IP54以上防塵防⽔保護等級之證明文件、通過電磁
相容EMC測試(如FCC或BSMI認證)文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之合格文件、NCC認證文件。如為進口產品者,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及我國海關進口文件,但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如為我國產品者,應檢附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或原產地證明書。型錄如無法完全顯⽰符合規格,需另檢附原廠或代理商補充說明文件,且所投標之規格型錄如係原文應附中文重點翻譯。
(3) 原產地不得為⼤陸地區切結書。
2、本案採⼀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式辦理,於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審查合格
後,由本局於10個⼯作天內,針對投標廠商提供投標(履約)產品進⾏實際測
試,均符合本局「115年度交通違規舉發藍芽印表機採購案」投標產品測試審查表各項要求(廠商應於開標日與本局確認至本局進行操作測試日期及時間),產品始符合審查規範(詳如115年度交通違規舉發藍芽印表機採購案需求規格書)。
3、履約保證⾦額度及繳納期限:新臺幣契約⾦額400,000元,決標次⽇起15
⽇曆天內繳納。
4、保固期限:本案設備經驗收合格⽇起,全機(含耗材)由廠商保固⾄116
年12⽉31⽇。
5、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21
⽇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15年4⽉15⽇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履約期限:⾃決標次⽇起90個日曆天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5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室)。
7、有關本案需求規格之疑義,請洽本局資訊室技佐余奐廷(電話:02-2383
1642、傳真:02-23756338)。
8、得標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前完成電⼦統⼀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
價⾦時應提出電⼦統⼀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發票者,應先報經機
關同意。
9、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元406萬元整。
10、本案為第2次招標,廠商可以檢附流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參與投標,不須重新領標。(詳投標須知第10條)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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