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每月金額計為2萬8,300元整及1月份電力設備檢驗維護費為2萬8,100元整、3月份定期保養UPS不中斷系統設備定期季保養為5,200元及除溼機設備定期季保養維護為4,100元,增購總金額計為12萬2,300元整,合計採購金額為60萬2,3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如未能114年12月31日決標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市府函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押標金新臺幣2萬元整。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 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履約期為自115年1月1日起(如未能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則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4、工作規範書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民防管制中心黃志煒技士,電話:02-88611124轉1161。
5、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 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6、廠商應檢附派遣人員之技術證明(消防設備士證書及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 證或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書以上)及任職廠商6個月以上之納保資料影本
7、公告底價:新臺幣47萬5,000元。
※投標書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判定為不合格標。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及領標憑據投標,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