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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約束廠商履行契約及防範圍標等情,確保廠商依契約履約承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總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40萬元用罄止,兩者其中一項先屆者,視為契約到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頒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等(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押標金:新臺幣2萬元整。
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整。
3.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萬元整。
4.保固期限(詳本案維護規範):經本案維修之零件,自完修日起算須提供六個月保固,並製作設備保固清冊(加蓋公司大小章),保固期內再有相同零件損壞者,須負責免費更換(人為損壞者除外)。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3年12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於113年12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依投標須知第57點(四)2.(6)規定:投標書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之情形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7.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程序時,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未屆前述期限時,機關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8.本案係第3次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及領標憑據投標,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本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8.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40萬元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