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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函頒臺北市政府訂頒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CE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F1批發業及F2零售業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具尺寸之功能設計圖說(得為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圖說內容需呈現箱體尺寸設計及設備所需之功能達成方式,無需提供零件之詳細規格。
2、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新臺幣契約金額10%,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繳納。
3、保固期限: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
4、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3月 3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4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9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112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紋煙燻採證箱財物採購案規格表」所列單位,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詳契約第7條)
6、有關本案需求規格之疑義,請洽本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廖冠皇(電話:02-26519660轉1742、傳真:02-26511173)。
7、得標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統一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8、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84萬2,000元整。
9、※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及領標憑據投標,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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