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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附加說明
1、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2、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之10%,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繳納。
3、保固保證金額度為契約金額之3%。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2年3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3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規格說明如有問題請洽本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楊承軒,電話:02-23313561轉5075。
6、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7、得標廠商應即註冊臺北通,據以製作電子(數位)契約書。
8、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497萬5,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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