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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111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30011號函先行修正函修頒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營業項目: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產品設計業(I501010)、研究發展服務業(IG0201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3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6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7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CC01101)。(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現場影音傳送系統」(需透過現場影音發佈設備經4G行動網路傳送畫面至後端系統,並可即時線上觀看及儲存))類似之系統建置、設備採購、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規格需求書(必要)及相關文件。(例如: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書封面及雙方用印頁面、或可證明曾履約之收據等影本,其中一項)。(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現場影音傳送系統」(需透過現場影音發佈設備經4G行動網路傳送畫面至後端系統,並可即時線上觀看及儲存))類似之系統建置、設備採購、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規格需求書(必要)及相關文件。(例如: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書封面及雙方用印頁面、或可證明曾履約之收據等影本,其中一項)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2、※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仍可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下載之招標文件及領標憑據投標,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1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履約期為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但如未能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契約期間改自機關通知起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5、規格說明書如有問題請洽本局資訊室呂政哲技士,電話:02-23313561轉2233。
6、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7、得標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統一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8、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128萬7,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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