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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得按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本案預算標餘款(即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 )為上限增購,期限為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之翌日起10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於臺北市、新北市區等範圍內之廠商(或承租)倉庫 (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或本局指定之處所躉貨備驗,同時以書面通知本局擇期派員辦理驗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參採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F106010(五金批發業)、F113121(警械批發業)、F213121(警械零售業)及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相關行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2年9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
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9月30日前以書面答
復請求釋疑廠商。
3.如對本案需求規格有疑義者,請與本局行政科王玉玲小姐聯絡,電話:02-
23318945。
5.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65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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