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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函頒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20機車批發業或F214020機車零售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新臺幣38萬元;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繳納。
2、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1萬元。
3、保固期限:自驗收合格日之日起,除行車紀錄器保固1年外,均由廠商保固2年或3萬公里(以先達到者為先)。。
4、投標時應檢附產品型錄,並標示其功能及規格(規格詳如本案功能需求規格表),另應檢附綠色環保標章證明文件。
5、廠商對招商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0年8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6、本案履約標的不得為大陸產品、同時大陸廠商不得參與本案投標。
7、得標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統一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8、押標金如無法親自至本局領回時,請務必於投標時檢附回郵信封,俾利辦理退還程序。
9、採購規格書如有疑問請洽本局後勤科謝育銘警務正,電話:02-23318892。
10、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6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等區域範圍內之廠商(或承租)倉庫躉貨備驗並請領牌照及行照,且以書面通知本局擇期派員辦理驗收。(詳契約主文第七條)。
11、本案採公告底價為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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