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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增購3個月(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增擴金額24萬9,101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函頒臺北市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營業項目: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產品設計業(I501010)、研究發展服務業(IG0201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3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6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7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CC01101)。(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現場影音傳送系統」(需透過現場影音發佈設備經4G行動網路傳送畫面至後端系統,並可即時線上觀看及儲存))類似之系統建置、設備採購、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規格需求書(必要)及相關文件。(例如: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書封面及雙方用印頁面、或可證明曾履約之收據等影本,其中一項)。(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2、廠商對招商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9年11月23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3、履約期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但如未能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契約期間改自機關通知次日(或指定日) 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4、本案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時,經本局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將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倘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5、規格說明書如有問題請洽本局資訊室張高禎技士,電話:02-23313561轉2233。
6、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96萬7,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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