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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函頒工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下列項目(1)或(2)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者,為不合格標。)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納證明等(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或指定之日)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詳採購契約第7條)
2、履約保證金繳納額度及繳納期限:新臺幣24萬元,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繳納。(詳投標須知第玖節)
3、得標廠商於驗收合格,向本機關申請契約價金給付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全部完成履約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由廠商保固1年。(詳投標須知第玖節及採購契約第13條)
4、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9年11月3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間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5、本案拆除標的緊鄰山坡地,建物拆除後,應一併執行邊坡補強防護工作,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務必親臨現場堪查,本案預算已包含所有費用,廠商不得藉以任何理由追加費用及工期。
6、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者,請洽02-23313561轉2122業務承辦人李宏聰。
7、押標金如無法親自至本局領回時,請務必於投標時檢附回郵信封,俾利辦理退還程序。
8、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詳採購契約第5條)
9、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210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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