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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金額計57萬65元,合計採購金額285萬324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後勤科(綜合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不提供紙張,請自備電子儲存設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管所訂範本並依機關實際需要修正。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檢附廠商與服務人員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簽約前繳納。
2.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保固期限:無。
4.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7年11月29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6.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
7.為確保乙方具備維護本案之專業技術能力,乙方須於投標時檢附廠商履約證明資料,作為甲方審查乙方投標基本資格之依據,詳如本案維護規範第十一條。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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