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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金額計90萬3,495元,合計採購金額計451萬7,475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等儲存設備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 機電工程業、E602 冷凍空調工程業。冷凍空調工程業須另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甲種電匠執照1員或乙種電匠執照1員、丙級冷凍空調執照2員、消防設備士或取得暫行從事消防安全人員須知士級執照1員、室內配線或水管配管1員、吊籠操作執照1員、能源管理執照1員(須檢附證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之10%,於簽約前繳納。
2.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2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4.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
5.對設備養護有疑義者,請洽02-23313561轉2302業務承辦人羅嘉彬。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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