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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有效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簽約前繳納。
2.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保固期限:2年。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4.預定決標日: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局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5.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
6.本案屬資本門採購案,因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擬於招標文件及開標紀錄載明「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局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若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則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項第2款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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