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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品項計有手持式紫光燈17支,每支包含4顆18650充電式鋰電池、1個充電器、1個記錄用頸掛式LED燈、1個護目鏡及1個專用攜行套等配件,增購金額計25萬5,000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所訂版本並依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契約範本使用。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項目:C大類製造業或F1批發業、F2零售業等相關行業 (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簽約前繳納。
2.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保固期限:3年。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2月1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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