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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2成之權利,擴充金額新臺幣1,250,000元,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2樓後勤科綜合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電腦儲存設備)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總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之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F大類
批發零售等相關行業
(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注意事項:
(1)親自領取: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地點: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2樓後勤科綜合股(請自備隨身碟)。
(2)網路下載:自政府採購領標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並自行列印(A4直印)。
(3)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之10%,簽約前。
(4)本案採購25,000份盥洗清潔用品禮盒,每份單價250元,禮盒內至少需含有:沐浴清潔用品1份、洗髮清潔用品1份、潔齒用品2份、毛巾1份及其他與盥洗清潔相關之用品。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方式辦理,得不訂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5)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如對本案需求規格有疑義者,請與本局保安科警務正謝易達聯絡,電話:02-23887129;有關招標有疑義者,請與本局後勤科警務正張素鳳聯絡,電話:02-23119536,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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