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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試劑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品項計有嗎啡(MOR)/甲基安非他命(MET)毒品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搖頭丸(MDMA)/ 愷他命(KET)毒品原物二合一測試劑、苯二氮類(FM2、一粒眠、氮平) 毒品原物測試劑等3項試劑,三項總共5,000劑,增購金額計15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2樓後勤科綜合股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酵素免疫分析法:新臺幣2萬7,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CF醫療器材製造業;F4國際貿易業;IC藥品檢驗業等相關行業(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繳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簽約前繳納。
2.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2月1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4.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
5.保固保證金:無。
6.有關本案需求規格之疑義,請洽本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黃柏維,電話:02-23313561轉5074。
7.化學呈色法試劑已於106年1月18日決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