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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金額計6萬1,732元,合計採購金額計30萬8,661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另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C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業或I3資訊服務業等相關業者(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2樓(後勤科綜合股)。
(2)網路下載:自政府採購領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並自行列印(A4直印)。
2.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另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服務3個月(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之權利,增購維護項目如規範所列,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3.履保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簽約前繳納。
4.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5.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0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6.本契約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7.得標廠商須於得標後簽約前提具設備原廠維修授權及相關證明,以保證維修備品皆為新品並不予匱乏,考量維護標的老舊,如無法修復,得改以提供同等級(或優於)原載具之設備辦理。
8.本局得要求廠商於合理範圍內就藍芽印表機硬體及韌體功能配合「北市智慧警勤APP」進行局部修改,俾利勤務遂行。
9.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邀請原供應商「天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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