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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2樓後勤科綜合股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L樓總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CK製鞋業及其他相關行業等(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繳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4、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皮鞋)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例如: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書封面及雙方用印頁面、或可證明曾履約之收據等影本,其中一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繳納。
2.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5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4.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間。
5.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6.本契約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7.有關本案需求規格之疑義,請洽本局防治科警務正蔡文給〈電話:02-23313561轉2206、傳真:02-23832743〉、防治科警務正蔡尚營〈電話:02-23313561轉2083、傳真:02-2331896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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