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10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具有(JA01010)汽⾞修理業之任⼀營業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公務車輛委託修護合格廠商規範書第1條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第十三點第二項。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1⽇⾄117年12⽉31⽇(為期3年)
名單展期手續
⼀、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原合格廠商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三、本案保留後續擴充3個⽉,倘有後續擴充之需要,名單之有效期限將⼀併延⻑。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標的名稱:115-117年度公務車維修及保養;類別:公務⾞維修及保養。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9⽉11⽇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9⽉15⽇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案不限定中⼩企業參與。
三、 截⽌投標⽇、開標⽇倘因颱風等災變停⽌辦公(以機關所在地為準),分別依原定⽇期順延⾄次⼀辦公⽇之同⼀時間,本隊不另⾏通知。
四、投標廠商之實際維修所在地,須位於臺(新)北市境內,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違反前述規定情形者,本隊得撤銷決標、終⽌契約或解除契約。
五、請投標廠商注意,不得違反「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9、15條之規定。
六、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格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隊李韋德先⽣,電話02-23318845。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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