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0601 已截止

106年公務車輛委託修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公告日:105/10/25 截止日:105/10/31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5/10/3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機關代碼 3.79.13.5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王建志
聯絡電話 (02)27599992
機關代碼 3.79.13.50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聯絡人 王建志
聯絡電話 (02)27599992
傳真號碼 (02)23467576
電子郵件信箱 d10201@tcpd.gov.tw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0/25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0/31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履約能力有關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汽車修理業(J01010)或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F214030)。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隊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正本或影本,惟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共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本機關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至105年10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5年10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次採購訂於105年11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時0分,假本隊3樓會議室公開辦理審標事宜。 (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29188888、29171111、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1、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轉1058或105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058或1059)、傳真:02-2720587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27599992、傳真:23467576、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31 17:00
開標時間 代之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3.50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王建志
聯絡電話
(02)27599992
機關代碼
3.79.13.50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聯絡人
王建志
聯絡電話
(02)27599992
傳真號碼
(02)23467576
電子郵件信箱
d10201@tcpd.gov.tw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0/25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0/31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履約能力有關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汽車修理業(J01010)或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F214030)。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隊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正本或影本,惟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共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有資格不符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檢具臺北巿或新北市境內設有合法之汽車維修廠之證明文件,未檢具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本機關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至105年10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5年10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次採購訂於105年11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時0分,假本隊3樓會議室公開辦理審標事宜。 (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29188888、29171111、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1、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1999轉1058或105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058或1059)、傳真:02-2720587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27599992、傳真:23467576、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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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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