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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12個月,增購時間:108年1至12月份,贈購期間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履約能力有關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定決標日期:106年11月29日。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總價百分之十。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隊107年度本棟合署辦公大樓辦公廳舍暨駐地四周清潔維護採購預算,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六)、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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