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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採購各項宣導品金額新臺幣5萬元以內,視宣導品發放情形採購,增購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增購之產品價格以決標之計算採購,本次擴充金額新臺幣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6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8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預定決標日期:106年6月8日。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總價百分之十。
(三)、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總價(即結算金額)百分之三。
(四)、廠商投標時請提供符合規格標的物樣品乙份供審查;未附樣品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七)、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八)、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6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6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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