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2樓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機關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至117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採購案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他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本案招標文件。
二、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連絡電話02-29390533承辦人楊為正。
三、開標日期、地點:114年12月12日10時30分。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二段202號(文山第一分局)3樓會議室。
四、押標金、保證金:無。
五、投標廠商於臺北市、新北市需設有合法之維修場。
六、依採購法細則第20條規定,本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因有效期未逾三年,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 「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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