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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2個月,增購期間107年1月至2月每月11萬4,624元*2月=22萬9,24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項目為:公寓大廈服務業、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
三、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四)、外國廠商不得參予投標;不限定中小企業參予投標。
(五)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增購2個月,增購期間107年1月~2月,增購金額同得標金額(每月)。
(六)廠商提出異議期間: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1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1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採購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196000號函釋,擬於招標文件及開標紀錄分別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但預算完成立法金額低於前揭最低標,即予廢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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