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1樓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資格審查無涉及價金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影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規定),檢附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勞保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臺北市境內維修站或維修場所服務據點審查表、維修站或場所服務據點專業項目之場所設備履約能力說明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資格審查時,逐項審查(詳投標須知)。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本案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為3年(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本分局合格廠商名單建立後,期間不再公告辦理審查,惟仍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本分局訂於每年度5、11月底審核後續申請加入之廠商資格,經本分局資格審查合格者同受本分局平等受邀之機會。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115-117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採購案
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本分局警用車輛24小時於轄區不間斷巡邏、偵防犯罪及處理公務等,為確保警用車輛養護緊急特性及維修安全需求性,掌握巡邏機動警力需求與供給,避免影響治安或社會安全,需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必要性,俾利勤務執行。
(二)後續邀標金額金額新臺幣15萬元以上者,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後續邀標金額金額新臺幣未逾1萬元者,每次依序邀請1家合格廠商報價,如合格廠商報價不合理或不符合市場行情,且不再減價者,得由機關邀請下一序位2家合格廠商報價。後續邀標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上未逾3萬元者,每次依序邀請3家合格廠商報價。後續邀標金額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逾15萬元者,書面邀請全部合格廠商報價。
(三)截止投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四)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8日17時整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回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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