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10008 已截止

110-112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復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公告日:109/11/06 截止日:109/11/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9/11/1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機關代碼 3.79.13.4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翁明南
聯絡電話 (02)27234923
機關代碼 3.79.13.41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
聯絡人 翁明南
聯絡電話 (02)27234923
傳真號碼 (02)27580791
電子郵件信箱 umnlin@police.taipei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1/06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1/17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前,本分局將重新辦理招標暨建立合格廠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附加說明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採購單位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依本分局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邀請合格廠商之順序依序報價,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三)、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 水(油)管破裂、水箱破裂(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緊急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暨補陳核。 (四)、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1/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3.41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翁明南
聯絡電話
(02)27234923
機關代碼
3.79.13.41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
聯絡人
翁明南
聯絡電話
(02)27234923
傳真號碼
(02)27580791
電子郵件信箱
umnlin@police.taipei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1/06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1/17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前,本分局將重新辦理招標暨建立合格廠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附加說明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採購單位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依本分局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邀請合格廠商之順序依序報價,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三)、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 水(油)管破裂、水箱破裂(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緊急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暨補陳核。 (四)、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1/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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