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umnlin@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汽車保養所(含單項汽車車輛定位保養所、單項汽車電機保養所)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含車輛修護業務或保養業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前,本分局將重新辦理招標暨建立合格廠名單。
附加說明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採購單位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依本分局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邀請合格廠商之順序依序報價,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三)、本分局警用車輛裝備檢查及緊急修護(如爆胎、補胎、更換電池、電路故障 水(油)管破裂、水箱破裂(漏水)等,得由駕駛人依實際需求,緊急就近自覓合格廠商先行修護暨補陳核。
(四)、新購車輛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
(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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