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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止,增加定期養護費金額11萬4,8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總務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5樓勤指中心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凡持有政府機關及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須與政府採購標的分類機電工程業(E6)相關。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五)餘請詳閱本案契約草稿、投標須知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不公告底價。
(二)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甲種電匠執照乙份或乙級室內配線技術證乙份(檢附勞保在職證明)。
2.乙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執照乙份(檢附勞保在職證明)。
(三)預算數以逐年完成立法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四)各項故障維修工作項目採「開口式合約」訂定單價,逐(遇)案執行養護及維修作業;本案契約價金總額倘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項單價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除),並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與廠商雙方間協議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2號函)。
(五)本項契約有關故障維修部分之預估數量係提供廠商報價之參考,承商依契約之決標單價進行維修時,係以實做項目及數量給付。未列入契約項目之設施故障,需另行報價後再行維修。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並於簽約前繳納。
(七)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總務室巡佐靳亞雄 電話:27234923、傳真:27580791、地址:臺北市信義路5段17號8樓。
(八)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九)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19日內以書面送達招標數不足以支付時,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除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