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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108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止,定期養護費2個月金額4萬1,4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招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凡持有政府機關及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須與政府採購標的分類F113機械器具批發業、E6機電工程業、EZ其他工程或與監視設備工程相關。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五)餘請詳閱本案契約草稿、投標須知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一律以新臺幣報價。
(二)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並於簽約前繳納。
(四)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行政組陳炯霖;電話:02-27234923。
(五)投標廠商若草率現地勘查或未能或拒絕現地勘查,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現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現地勘查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各項工作項目採「開口式合約」訂定單價,逐(遇)案執行養護及維修作業;另本契約價金總額倘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建請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並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與廠商雙方間協議機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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