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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2個月,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擴充金額為54萬8,28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5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吊籠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結業證書、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二、廢棄物處理資格:垃圾、廢棄物運離本分局須於訂約前取得廢棄物處理執行機構、處理機構、清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否則視同無法履約。
三、詳本分局暨所屬單位辦公廳舍一般清潔作業等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二、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總務室警員陳炯霖 電話:27234923、傳真:27580791、地址:臺北市信義路5段17號8樓。
六、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13日內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本案契約價金總額倘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項單價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並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與廠商雙方間協議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2號函示)。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總務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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