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ngs@tcpd.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5樓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持有政府機關及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須與政府採購標的分類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或室內裝修業或專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五)餘請詳閱本案契約草稿、投標須知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並於簽約前繳納。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投標廠商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可洽行政組陪同勘查。投標廠商未於投標前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得標後不得主張任何異議。
(五)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行政組靳亞雄;電話:02-2723492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