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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2個月(擴充金額新臺幣65,800元),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並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總務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5樓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2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凡持有政府機關及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洗衣業JA03010相關。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五、餘請詳閱本案契約、投標須知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四、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五、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總務室警員陳維志電話:27234923、傳真:27580791、地址:臺北市信義路5段17號8樓。
六、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月20日內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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