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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金額計47萬7,120元,合計採
購金額238萬5,600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35號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35號8樓行政組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所訂版本並依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7日府工採字第1083016318號函先行配合108年7月25日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108年9月27日府工採字第1083019689號函先行修正契約範本使用。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等(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10%;於簽約前繳納。
2.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4.親自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之辦公時
間。
5.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6.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182萬3,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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