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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契約服務期間2個月(1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增購期間承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增購金額以不逾5萬6,000元為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計24個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分局依據臺北市政府規定,採用市府函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具有並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具有冷凍空調工程業及電器承裝業,並具有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等項目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一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之證明:由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10%。
二、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簽約前。
三、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本案投標須知。
六、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七、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將於108年1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警員劉柄宏電話:02-27909716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九、本案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分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十、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本案預定決標日:同本案開標日。
十二、本案訂有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51萬3,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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