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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依決標後調整之單價,增購清潔人員1人或延長履約期間2個月(109年1月至2月),其增購金額為37萬4,648元整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計12個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證明:凡具有並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13條(一)1【16】)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含有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8120清潔服務業等項目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一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之證明:由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訂有底價,底價為新臺幣262萬8,270元整。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依契約所載保證金共新臺幣5萬元。
(三)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簽約前。
(四)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六)採購指示標的:
1.本分局分局本部(地址:本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2.西湖所駐地(地址:本市內湖區瑞光路515號)
3.港墘所駐地(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550號)
4.大湖所駐地(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5段1號)
5.五指山靶場(臺北市內湖區大湖街137之2號)
(七)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
(八)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九)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月9日(星期三)前,以書面送達本分局請求釋疑,本分局將於108年1月11日(星期五)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小隊長王智正電話:02-27909716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十)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本案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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