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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開標地點
臺北市民權東路6段101號本分局4樓小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收發文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詳本案招標文件之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之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凡具有合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具有並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13條(一)1【10】)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僅須符合上述資格之任一項即可)。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一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之證明:由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10%。
二、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簽約前。
三、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其他注意事項詳閱本案投標須知。
六、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七、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3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將於107年3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警員劉柄宏電話:02-27909716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八、本案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九、本公告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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