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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7樓總務室
開標地點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4樓小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15日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分局指定地點點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分局採用臺北市政工務局函頒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二、營業項目:政府核准之飲水機製造、買賣或零售等相關行業者,如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或F213010電器零售業、或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或F2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等項目。
三、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北市民權東路6段101號(收發文室)
二、廠商須提供自驗收合格日起算二年保固免費維護及維修服務(但消耗品如濾心除外),出廠日期應為2016年11月以後,並於交貨時檢附原廠出廠證明及保證書。
三、廠商應於與機關簽約日起15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分局,並由該單位同仁完成點收及簽名確認。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本採購案無預付款,須經本分局正式驗收合格後30日內1次付清款項。
六、其他注意事項詳閱財物採購標單等招標文件。
七、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至106年1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6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九、本採購案,本機關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十、本案預估決標日:同開標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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