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增購3個月,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增購金額:5萬4,000元,合計採購金額51萬6,000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其價款依照原契約詳細價目表所訂價額核定之,延長期間之金額上限不得逾當年度預算金額,此費用需俟機關新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支付,契約延長期間,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依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領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保管款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用以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行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代碼、營業項⽬:
1.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2.其他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之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證明文件。
⼆、餘詳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
件,請投標之廠商重新領標,勿以原領取之招標文件進行投標。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5樓行政組領取。
(2)郵遞購領: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機關,並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提
早郵購,倘來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據,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得免檢附。
3.押標金23,000元。得標廠商得申請轉履約保證金23,000元。
4.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5.若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7836169分機1517李先生。
6.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14年2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機
關釋疑之期限不逾114年2月25日。
7.為利進行契約之電子簽章事宜,建議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準備:
(1)註冊台北通帳號(如為法人,請註冊台北通組織帳號)。
(2)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卡(公司法人或法人團體使用,廠商如為自然人,需有
自然人憑證)。
8.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887110、傳
真:02-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