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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pin@police.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領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保管款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6/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11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所訂版本並依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修頒契約範本使用。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證明:
(一)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二)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 業者)
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 最近1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取方式:人工及電子領標。
(二)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11年5月16日,8時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16)日17時止,併採24小時網路領標。
(三)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41,000元 、履約保證金繳交期限:決標次日起15 日內。
(六)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11年5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11年5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十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二)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十三)投標廠商可自行赴本分局所施工現場詳實勘查。
(十四)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280萬元整,預定決標日期:111年5月17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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