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weipin@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行政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審查之請求,本分局不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附加說明
(一)、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以上,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不含)以下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屬小額採購,由需求(業務)單位通知合格廠商報價,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由最低價合格廠商辦理維修。
(三)、緊急修護(不受政府採購法細則21條,後續邀標方式規定限制)、新購車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等依110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案之保養維修作業規範辦理。
(四)、建立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109年12月1日上午10時。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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