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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增購3個月,增購時間:109年1月至3月份。增購期間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
2.履約期間,增購 1-9樓全棟PVC塑膠清洗上腊及磁磚地板清洗,5次,得標廠商應依原決標價金受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領標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6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否,參考主管機關所訂版本並依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07年5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730004100號函修頒契約範本使用。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營業項目為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廠商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4、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與拒絕往來戶廠商,本案不採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取方式:人工及電子領標。
(二)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08年03月11日,8時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3.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11)日17時止,併採24小時網路領標。
(三)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五)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之10%,簽約前。
(六)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08年03月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8年03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十一)本案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十二)本案公告底價為新臺幣285萬66元整。
(十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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