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weipin@police.taipei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四)、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及檢驗員證。(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五)、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各1張(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分別各2張)。(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得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審查之請求,本分局不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附加說明
(一)、契約期間,廠商修護機關所屬公務車輛,零(料)件及工資應予機關優惠價格(市價85折),並將優惠折扣情形,詳實記載於養護工作通報單上,供機關委託修護車輛前參考。
(二)、車輛修護金額未達1萬元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以輪序方式,通知1家廠商檢修報價,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廠商維修。
(三)、車輛修護金額1萬元以上至未達3萬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以輪序方式,通知1家廠商檢修報價,再以廠商檢修(同品項)單據方式;另邀請2家之合格廠商比價,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報價最低廠商維修。
(四)、車輛修護金額一次3萬元以上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由機關初審同意後,至主管機關設置二級保養場複檢。經該級保養場人員檢視並開具「車輛潤滑保養實施紀錄表」,依據本點(十)作業程序,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報價最低廠商維修。
(五)、請修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緊急修護(不受政府採購法細則21條,後續邀標方式規定限制)、 新購車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等依107-109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案之保養維修作業規範辦理。
(七)、契約期間,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實施年度裝備檢查期間,得暫停上述程序,不受上述排序限制(上述停止期間,以1個月為限)。
(八)、機關所屬公務車輛更換零(料)件時,應將汰換舊品連同維修車輛一併交回,未交回舊品,廠商仍應負賠償責任,以每車單次依新臺幣2,000元計算;廠商交回舊品,統由分局承辦人點交,另存辦理評估殘餘價值及舊品回收等處置。
(九)、建立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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