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K107005 已截止

107-109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公告日:107/03/16 截止日:107/03/2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7/03/2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機關代碼 3.79.13.3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1 - 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戴維斌
聯絡電話 (02)27836169#1517
機關代碼 3.79.13.34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聯絡人 戴維斌
聯絡電話 (02)27836169#1517
傳真號碼 (02)27829290
電子郵件信箱 weipin@police.taipei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16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28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四)、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及檢驗員證。(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五)、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各1張(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分別各2張)。(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得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審查之請求,本分局不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附加說明 (一)、契約期間,廠商修護機關所屬公務車輛,零(料)件及工資應予機關優惠價格(市價85折),並將優惠折扣情形,詳實記載於養護工作通報單上,供機關委託修護車輛前參考。 (二)、車輛修護金額未達1萬元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以輪序方式,通知1家廠商檢修報價,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廠商維修。 (三)、車輛修護金額1萬元以上至未達3萬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以輪序方式,通知1家廠商檢修報價,再以廠商檢修(同品項)單據方式;另邀請2家之合格廠商比價,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報價最低廠商維修。 (四)、車輛修護金額一次3萬元以上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由機關初審同意後,至主管機關設置二級保養場複檢。經該級保養場人員檢視並開具「車輛潤滑保養實施紀錄表」,依據本點(十)作業程序,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報價最低廠商維修。 (五)、請修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緊急修護(不受政府採購法細則21條,後續邀標方式規定限制)、 新購車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等依107-109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案之保養維修作業規範辦理。 (七)、契約期間,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實施年度裝備檢查期間,得暫停上述程序,不受上述排序限制(上述停止期間,以1個月為限)。 (八)、機關所屬公務車輛更換零(料)件時,應將汰換舊品連同維修車輛一併交回,未交回舊品,廠商仍應負賠償責任,以每車單次依新臺幣2,000元計算;廠商交回舊品,統由分局承辦人點交,另存辦理評估殘餘價值及舊品回收等處置。 (九)、建立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2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3.34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戴維斌
聯絡電話
(02)27836169#1517
機關代碼
3.79.13.34
單位名稱
行政組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聯絡人
戴維斌
聯絡電話
(02)27836169#1517
傳真號碼
(02)27829290
電子郵件信箱
weipin@police.taipei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03/16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3/28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JA01010汽車修理業(含車輛修護業務,汽車清潔、潤滑、檢查、維修及總成更換),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四)、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及檢驗員證。(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五)、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各1張(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分別各2張)。(依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得標翌日起至109年12月31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後,本分局重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審查之請求,本分局不逐年檢討並修正名單。
附加說明
(一)、契約期間,廠商修護機關所屬公務車輛,零(料)件及工資應予機關優惠價格(市價85折),並將優惠折扣情形,詳實記載於養護工作通報單上,供機關委託修護車輛前參考。 (二)、車輛修護金額未達1萬元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以輪序方式,通知1家廠商檢修報價,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廠商維修。 (三)、車輛修護金額1萬元以上至未達3萬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以輪序方式,通知1家廠商檢修報價,再以廠商檢修(同品項)單據方式;另邀請2家之合格廠商比價,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報價最低廠商維修。 (四)、車輛修護金額一次3萬元以上者,依機關公務車輛請修及驗收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由機關初審同意後,至主管機關設置二級保養場複檢。經該級保養場人員檢視並開具「車輛潤滑保養實施紀錄表」,依據本點(十)作業程序,經機關同意後,始得交報價最低廠商維修。 (五)、請修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緊急修護(不受政府採購法細則21條,後續邀標方式規定限制)、 新購車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原採購契約之保固項目規定辦理)等依107-109年度公務車輛委託修護案之保養維修作業規範辦理。 (七)、契約期間,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實施年度裝備檢查期間,得暫停上述程序,不受上述排序限制(上述停止期間,以1個月為限)。 (八)、機關所屬公務車輛更換零(料)件時,應將汰換舊品連同維修車輛一併交回,未交回舊品,廠商仍應負賠償責任,以每車單次依新臺幣2,000元計算;廠商交回舊品,統由分局承辦人點交,另存辦理評估殘餘價值及舊品回收等處置。 (九)、建立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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