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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增購2個月,增購時間:108年1月至2月份。增購期間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受託繼續履約。
2.履約期間,增購 1-9樓全棟PVC塑膠清洗上腊及磁磚地板清洗,5次,得標廠商應依原決標價金受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本案內容相關之廠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詳如補充投標須知)。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1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做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取方式:人工及電子領標。
(二)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07年3月12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
3、電子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12)日5時止,併採24小時網路領標。
(三)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五)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6萬元整。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訂簽前繳納完畢。
(六)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七)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八)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九)本案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本局得依預算數與得標廠商協商,若得標廠商無法依通過之預算數承接,則契約視同無效。
(十)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十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07年3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7年3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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