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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電腦儲存設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竣工)測試完畢或報竣工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採用臺北市政府頒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案內容相關之廠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室內外靶場設備規劃按裝)。
(一)檢附具有專業靶場製造、供應或承做該項能力之證明 (如三年內靶場完工之結算證明書) 以玆證明履約能力及履約經驗。
(二)檢附PVC防跳彈膠簾及防跳彈膠磚當年度試驗報告供規格審查,俟得標後提供正本文件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1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二)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註: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如為同一人,廠商應提出經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等查覆單位載明該查覆單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如函文或傳真信件),始可視為有效)。
(三)領取方式:人工及電子領標。
(四)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05年8月22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00分,下午1時30 分至5時止。
2、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22)日5時止,併採24小時網路領標。
(五)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六)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本分局網路領標位址(URL):http://nkpp.tcpd.gov.tw,自行下載招標文件。工本費:免費。
(七)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0萬4,100元整。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訂簽前繳納完畢。
(八)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九)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十)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06年8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5年8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二)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行政組戴維斌電:27836169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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